中华美术研究会章程
(1983 年11月3日执监委联席会议修订)
(一) 名称 :
本会定名为“中华美术研究会 The Society Of Chinese Artists”。
(二) 宗旨 :
本会宗旨为
2.1 联络感情
2.2 研究美术
2.3 促进艺术活动
2.4 提高文化水准
(三) 会员 :
凡对美术有相当修养并愿意共同负责推动美术事业者, 得本会会员二人之介绍并交来作品二件以供评阅, 经执委会通过即为本会会员。本会有本国会员及外国会员, 分普通会员及永久会员。会员如超过一年未交会费者, 作退会论。
(四) 权利 :
会员享有选举权及本会应有之权利;唯本国会员始有被选举权。
(五) 义务 :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与执行委员会议决案之义务。
(六) 组织 :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机关。执行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则执行大会之议决案及大会与章程所赋予之权限。本会执行委员会组织如下 :
6.1 执委会
会长
副会长
财政
文书
研究
交际
宣传
委员
-中文
-英文
-正
-副
1人
1人
1人
1人
1人
1人
1人
1人
1人
1人
共 11人
6.2 监察委员
主席
委员
1人
2人
6.3 查账
2人
6.4 候补委员
2人
(七) 职员 :
本会执行委员十一人, 监察委员三人, 候补委员二人。由全体会员以双记名选举之。各组职务之分配, 由执监委员复选。遇职位空缺或离 职时由候补递补之, 或由执委会委任并交由会员大会确认。
(八) 职权 :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机关。执行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则执行大会之议决案及大会与章程所赋予之权限。本会执行委员会组织如下 :
8.1
会长
负责策划会务之进展, 使各组间之工作取得联系;并主持各种会议, 对外为本会之代表。遇会长缺席时, 由副会长代理其一切事务。
8.2
总务
处理不属于其他各组之任务及月常集会事宜。
8.3
财政
负责本会财政之收支帐款及支票之保管。(若款项超过二百元以上时, 须将超过之款存入银行。凡款项之开支须经会长及财政签名)。又于会员大会及执行委员会召开时, 报告财政状况。凡本会支出超过壹百元以上者, 须经执行委员会通过。
8.4
文书
负责办理及保管本会一切来往文件及各种会议记录。
8.5
研究
策划及推动有关研究美术之事宜。
8.6
交际
负责对内对外之联络及交涉事项。
8.7
查账
由会员大会每届选举执监委员时, 另选出二人为 查账员。负责查核本会该届之一切帐目。
8.8
宣传出版
负责将本会之活动对外宣传。
8.9
展出
筹划展出工作。
8.10
监察委员会
以主席一人, 委员二人组织之, 监察本会会务之进行。
8.11
信托人
本会会所信托委员信托人由至少二人最多四人组成, 为永久职位。负责保管本会会所之责任。
(九) 任期 :
本会执监委员任期以二年为一届。执监委员连选得连任之。唯财政不得 连任, 会长及监察主席只可连任二届。查账员不得兼任本会委员, 其任 期定为二年, 期满不得连任。
(十) 会议 :
会员大会每年开会一次, 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遇有特别事故 或会员四分之一联名请求时, 会长应召集临时执行委员会议或执监委员 联席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执行委员会须有半数 以上执行委员出席始为合法。
(十一) 会费 :
本会会费普通会员每年二十四元, 永久会员一次过二百元。入会基金十 元, 会员于入会时缴纳。遇必要时, 本会得向会员或赞助人征募特别捐。
(十二) 会务 :
12.1
每年举办常年美术展览会一次。不定期展览会临时决定之。
12.2
与国外各美术团体作交流展览。
12.3
每月定期集会研究。
12.4
组织旅行写生团或美术参观团到各地写生与考察。
12.5
开办美术研究班。
12.6
开办美术陈列所
12.7
出版美术刊物
12.8
为会员介绍工作
12.9
设立美术合作社
(十二) 会务 :
(十三) 名誉会长及赞助人 :
凡关怀美术活动、由理事介绍、经执监委员会通过。( 两者都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但可以出席理事会议。凡捐助本会贰仟元以上者, 将聘为本会名誉会长,凡捐助本会壹仟元者将聘为赞助人。)
(十四) 会址 :
设在新加坡欧南园大牌十八号三楼 18 Outram Park #03-21 Singapore 0316
(十五) 禁令 :
15.1
任何方式之赌博如 :玩牌九、打麻将等类, 不论有赌注与否, 概不得在本会所内进行。至于赌具与吸毒与不正当人物, 亦在禁令之列。
15.2
本会公款不得用以缴付任何会员受法庭处罚之款。
15.3
本会不得图谋控制工商业或物价, 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加以干预, 亦不得从事1940年职工会法令所规定之任何职工会活动。
15.4
本会不得用本会名义或本会职员、委员会、会员等名义开设彩票, 无论彩票是否仅限于会员购买, 一律在禁止之列。
15.5
本会不得参与政治, 亦不得将公款或会所供作政治用途。
(十六) 解散 :
16.1
本会如欲解散, 必须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由会员亲自出席或托人代 表出席、或以书面等方式, 由全体会员人数最少五分之三表决赞同 方可解散。
16.2
本会如依照上述(16.1)项规定解散, 则本会一切债务须全数 付清, 如有余款, 则平均发还会员。
16.3
解散后须于十四日内具函向社团注册官报告。
(十七) 附则 :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 并经社团注册官许准即生效。如有未尽善处, 由会员大会提出修改之。